3.新材料: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超过省内同类材料的水平或达到国内同类材料先进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的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或人工培育的,具有优良性状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在生产和使用中,证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经省储委或省直主管机关审查核实出具证明,而且得到开发利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理论学术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学术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发展我省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并有应用实例者;
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100万元以上或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者。
二等奖:学术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发展我省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具有较大意义,并有应用实例者;
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50万元以上或取得大的社会效益者。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25万元以上或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10万元以上或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 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本款奖励的对象是指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重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项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很大,推广措施有大的创新,推广应用程度很大,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大,推广措施有创新,推广应用程度大,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较大,推广措施得力,推广应用程度较大,做出了显著的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中等,推广措施较得力,推广应用程度中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在经济效益方面一般不低于以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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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年 增 收 节 支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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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 │地(州)、市级│省级管理部门 │
│ │ 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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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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