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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5.星火计划项目的回收资金;
  6.本基金安排的项目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违反合同的罚金;
  7.社会团体、经济集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捐赠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基金的主要投资单位组成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董事会,负责掌握基金使用原则,指导投资方向,制定使用基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基金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火办),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基金的星火计划项目,起草制定基金管理政策和办法,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向基金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按照年度星火计划实施要点,择优支持,有偿使用。主要用于与基金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性支出,不得用于与该项目无关的土建工程和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投资。
  基金可按合同要求跨年度使用。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每年两次),统一审批的办法。申报项目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按年度省星火计划实施要点选题立项。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按隶属关系逐级报至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科技处审核后,上报省星火办。省星火办对报来的项目拟出择优安排的方案、送基金董事会审批。
  (二)经基金董事会审批同意的项目,由省星火办下达基金项目计划。从计划下达之日起,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组织填写《湖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委托贷款业务合同书》一式七份,在一个月内到省星火办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三)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后,即可委托省有关金融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省星火办设立星火基金专户。经审批下达的项目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委托省有关金融部门办理(山区开发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原投放和回收渠道不变)。凡用基金安排的项目所回收的一切金费均纳入基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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