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税务局文件
(湘科成字(87)第212号)
关于科技新产品申请减免税手续的几项规定
各地(州)、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减免税申报程序,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新产品减免税收政策,做到既有利于科技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又要避免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收入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现就办理我省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的管理手续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国家科委“科技三项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开发计划”(含星火计划)项目,及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生产的科技新产品,凭《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和技术鉴定证书(或有关验收证书)申报减免税;
凡列入省级和省辖市级(含地、州)科委“科技三项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开发计划(含星火计划)”项目,及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生产的科技新产品,要求予以税收优惠的,必须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凭《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和技术鉴定证书(或有关验收证书)申请减免税;
二、凡经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地、州)科委登记的科技成果,凭《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按登记部门的不同级别,分别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格式)由省科委统一印制;《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科委印制和颁发。申请减免税单位按前二款办理手续后,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
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
四、本规定与本省范围内已制定的有关减免税的管理规定不相冲突,可同时并用。
五、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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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