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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劳动人事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劳动人事厅、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的意见
 (湘组〔1985〕11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组织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处),粮食局,省直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及中央在湘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克服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弊端,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干部辞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专业技术干部有条件的辞职。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单位相对富余、积压不用、不能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干部,各级人事部门要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积极予以调整。在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范围内调整不了的,应报省劳动人事厅调整。如果既不调整,别单位需要又卡住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对于要求到省内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乡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各部门应予放行,如单位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对于确系受打击、压制的专业技术干部,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应坚决纠正,如既不纠正,又无理留难的,也应允许本人辞职。
  二、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由各级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要求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陈述理由。所在单位接到干部辞职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答复本人。如本人对审批意见有不同看法,要报上级人事部门仲栽,直至省劳动人事厅。如果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干部辞职申请不予答复,本人可直接向上级人事部门反映。
  经批准辞职的,由人事部门出具辞职批准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本人,一份装入本人档案。
  要求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须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原单位。未办理辞职手续而自动离职的,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是党员的专业技术干部提出辞职申请,被批准前,仍应按时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月缴纳党费,履行党员的义务。对未办理辞职手续,擅离职守不告而别的党员,党组织有责任向本人进行教育,如本人不听劝告,应执行党的纪律。
  三.经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可重新安排工作,也可自谋职业。凡辞职后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被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干部,从办理辞职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工龄连续计算,仍按国家干部管理。公安、粮食部门赁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批复,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原单位必须将其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凡辞职后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职工退职的规定办理。
  经批准辞职要求来湘工作的外省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接收安排,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专业技术干部持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批复,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供应粮食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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