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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审核科技出国项目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文件
 (湘科外字〔87〕第099号)


            关于审核科技出国项目的若干规定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科委、外事办、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以及国家科委、外交部〔86〕国科发外字第0192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87〕7号《关于出国审批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外事工作的管理,促进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发展,现就我省科技出国项目的审核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范围


  由省科委归口审核并管理的科技出国项目包括:
  (1)对外科学技术的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包括商签和执行与国外省州间、市级间、县级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其中,商签和执行友好省州间的科技合作协定同省外事办会签。
  (2)派遣人员出国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共同设计、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专业技术培训、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等。经中央引进国外智力办批准的项目以及对外贸易和校际往来采取上述形式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二、审核条件

  (1)凡提交省科委审核的科技出国项目,派出单位须向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提交出国申请报告,再由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向省科委写出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两份(包括中外文的国外邀请函电和有关资料)。申请报告须写明派出理由,国外邀请单位,派出人数、天数,费用来源(包括外汇额度、用汇指标、人民币等情况)。在提交申请报告时,须向省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索取并填写有关表格。
  (2)出国科技考察项目,必须提出具体考察内容和考察提纲。出国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人员要精干内行。专业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四人,综合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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