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湘科字(1987)第04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从事经营的各技术商品贸易机构,应及时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湖南省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系指依本办法规定审批程序设立的各类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开发服务公司、技术开发部等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从事技术经营或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
技术贸易主要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
技术商品的范围包括:
(一)取得专刊权的技术;
(二)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应用软科学成果;
(三)经过论证或行业评议认可的适用技术、工艺配方和新材料、 新产品的生产技术;
(四)有单位证明或出具法律保证书的个人技术发明(包括技巧、诀窍);
(五)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的审查机关是省、地、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各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 设立技术商品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