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成果鉴定后,开发单位负有按合同期限和规模进行扩散并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凡属扩散的项目全部按计划完成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个别影响面大的项目,可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成果的转让和推广,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统一安排,合作开发各单位间的利益分配,应按事先协商的合同执行。
第六章 “星火计划”的奖励
第十九条 省科委设立“星火奖”,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按贡献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条 “星火奖”分“星火科技奖”和“星火管理奖”两大类。“星火科技奖”主要是奖励在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星火管理奖”主要是奖励在推进星火燎原、人才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在促进地方经济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湖南省科委。
附件一:
1.湖南省实施培训计划的若干补充规定
2.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表
3.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合同
5.湖南省“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报表
湖南省实施培训计划的若干补充规定
一、培训人员是星火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实施培训计划的若干补充规定根据《
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制定。
二、培训计划,包括人员培训和重点加强培训基地两方面内容。培训对象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学历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年龄要求一般在35岁以下,对少数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重点加强的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场所,根据星火计划任务的安排和现有教学条件择优支持。
三、培训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因需施教,与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结合,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结合,与科技成果的推广、转让结合,与国外、省外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结合,与新产品的开发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