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计划调整
计划下达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但由于出现了新情况项目不能进行必须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首先征得省科委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负责对所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统计工作,并每季度向省科委报送《湖南省“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报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安排
“星火计划”的经费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国家科委和省科委只能安排少量的无息贷款。培训计划可安排部门拨款。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
(一)“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装备开发和人员培训工作,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贷款要严格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
(二)“星火计划”安排落实后,省科委对进展情况良好的国家和省级项目将给予一次性的部分贴息经费。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若自行改变原计划,挪用资金或任意抽调骨干人员等,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时,省科委将立即终止项目,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处理。银行要求追回全部货款时,借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筹集(包括变卖固定资产或家产)资金如数偿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对当事人要做出相应处分,严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做出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专业银行和省科委。
第十五条 资金的偿还
(一)贷款的偿还按银行信贷规定办理。
(二)国家拨款除用于人员培训的不偿还外,其余要全部偿还。
(三)经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实施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使用的专项贷款,可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
(四)偿还省科委安排的无息贷款按《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偿还计划执行。项目开发成功后新增加的效益,以及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和省科委的无息贷款。
第五章 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一般应分为开发与扩散两个阶段。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功后,应按成果鉴定的管理办法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