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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湘科计字(87)第035号)


       印发《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厅(局)科技处、各大专院校、省属和中央在湘研究单位:
  现将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暂行规定

  为保证切实有效地组织实施好“星火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推动村镇全面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振兴,起引导、示范作用的科技计划。它是我省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星火计划”以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开发一批适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以及为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培训一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湖南省“星火计划”由省科委会同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有关部委、厅局科技处编制,并采取滚动式的两年计划,每年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省“星火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各地(州)、市科委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地区性“星火计划”。
  第四条 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开发技术和生产装备的可用资金可算作自筹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或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第五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协商择优的办法确定,也可采用招标的办法确定。

第二章 选定项目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开发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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