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科委等关于推动科研生产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七、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创办技术经济实体的科研生产联合体,要经联合各方各自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地区同行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同行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本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以生产单位为联合主导方的,根据归口管理情况,分别由当地经委或农经委审批;以科研单位为联合主导方的,由当地科委审批;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以科研单位为主导方的由上一级科委审批;以生产单位为主导方的,分别由上一级经委或农经委审批。
  紧密、半紧密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应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向组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八、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申请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星火计划、中试、推广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在安排上述计划项目时,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
  九、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经银行审核后,优先发放贷款。
  参加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各成员单位,只要按规定补充了自有流动资金,可抽用本单位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各项自有专项基金向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资,由此而引起本单位流动资金不足的,银行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支持。
  十、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承担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由项目下达部门随同国家和地方计划渠道下拨。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各成员单位所需其它方面的资金、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仍由各单位原渠道分配、下拨。各单位之间可以调剂余缺,跨地区、跨行业划转分配指标。各级主管部门在进行计划安排时,对参加联合的单位要优先予以支持,不得截留扣减。
  十一、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应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其基金来源:
  1、由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的事业发展基金,生产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联合组织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2、允许科研生产联合组织从新产品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10-15%,连提一至三年,作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由批准联合组织成立的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准。
  十二、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向外购买技术成果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