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委、经委、农经委、财政厅
关于推动科研生产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湘科字(1987)第040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与生产单位之间的联合(以下简称科研生产联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与生产单位之间,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联合内容和联合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自愿参加,退出自由。
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人维护基层单位参加科研生产联合的合法权益。
二、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应抓好科研、开发先行。坚持科研、设施、试制、试生产、生产等环节的有机结合。围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能耗、开展综合利用、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等,组织好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形成综合的科研、开发、生产能力。
三、科研生产联合,可以是不改变所有制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不改变拨款渠道的松散性合作,也可以逐步实行长期稳定的联合,形成半紧密型、紧密型的技术经济实体。
鼓励和支持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体;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联合若干生产单位,组成科研生产型企业;实现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一体化。
四、参加联合的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可将智力、成果、技术折股投资。
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采取何种联合形式及采取何种组织管理办法、核算形式,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等,用联合各方一致同意的章程及合民、协议加以明确,经公证或鉴证,并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参加联合的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原有的地位待遇不变。
独立科研机构参加联合后,仍享受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的待遇。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为它用。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变。在承担国家、行业及社会其它方面的任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