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山区开发中心按项目选择原则对上报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查,根据全省统一布局、项目条件和当年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择优报经省科委分管领导并商省财政同意后下达初审计划。
13.初审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好项目设计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和县、地(州、市)科委批准后报省山区开发中心,再与省山区开发中心签定《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然后由县财政经地(州、市财政向省财政办理借款手续)。
14.上述全部文件应交省山区开发中心四份,交地(州、市)、县科委和地(州、市)、县财政各一份。
四、山区开发基金的使用与偿还
15.省下达的山区开发计划项目资金为山区开发基金,是需全额偿还而无息的借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借款期内向省山区中心提交相当于所借山区开发基金总额的1%的管理费。
16.山区开发基金只能用于承担项目的技术装备、技术引进和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之用,绝不能作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基建费用。
17.项目所需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协助安排解决。
18.县科委要会同县财政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按项目进度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经费,保证按项目合同专款专用。
19.山区开发基金的借用期,种养项目为3—5年,其它项目为2—3年。
20.项目所借山区开发基金应按项目合同如期偿还,否则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承担还款经济责任。
五、项目的管理
21.山区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由省山区开发中心牵总,省山区开发中心与地(州、市)、县科委分层次共同管理。县科委至少应每月一次、地(州、市)科委至少应每季一次、省山区开发中心至少应每半年一次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22.项目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有关单位应严格地全面履行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或缩小规模、更动厂(场)址、挪用资金或任意抽调项目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否则,将项目撤销并通过财政收回开发基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如确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计划,应事先书面承报县、地(州、市)科委,并征得省山区开发中心同意批复后方可变更。
2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实行专项管理,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进行专项核算。要重视产品质量,随时了解市场动态,搞好市场预测,安排足够的人力,大力进行产品推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