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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委关于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科委关于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湘科字〔1987〕第023号)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一、总则


  1.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山区开发计划”),旨在通过支持我省山区县能形成优势的产业进行技术开发,以促进山区县的经济振兴。
  2.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下达范围为省政府划定的43个山区县。
  3.山区开发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山区开发中心”)负责。

二、项目选择原则


  4.项目应有较强的技术内容,采取适用于当地的较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的项目要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由引进技术单位与提供技术单位直接签订技术合同。
  5.应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并对县的经济发展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要尽量利用原有条件,一般不上新建项目。
  6.项目开发的产品应有较稳定可靠的市场,项目所属的原料和能源应有切实保证;项目布局必须合理。
  7.优先开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均佳的项目,能创汇、节汇的项目,或推广面广的项目。
  8.项目应不污染和破坏环境,如必须上有污染的项目应首先落实治理措施。
  9.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备足15—20%以上的自筹资金,要有一个事业心强、懂业务、会经营管理的健全的领导班子。

三、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10.山区县的经济实体单位方可申报山区开发计划项目。
  11.县科委应对本县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与项目归口的主管部门按项目选择原则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筛选、预审,再由申请项目单位提交《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须引进的单位必须附技术合同),会同县财政审签后报地(州、市)科委。地(州、市)科委在对全地区(州,市)项目深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初审,并会同地(州、市)财政审签后报省山区开发中心技术开发部。县、地(州、市)科委应对上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经济效益、上报项目单位的条件、经济偿还能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负责的论证和审查,严格按项目选择原则把好关,做到宁缺勿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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