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给应交纳建筑税的购房单位时,按销售总值扣除第五条二、三项所列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投资额,按规定代收建筑税,并定期汇总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土地开发转让费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二)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本规定第五条中的第一项所列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三项所列费用。
四、综合开发管理费: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
五、贷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六、利润率:按上述一、四、五项之和的5%计列。
七、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区域。以上述一至六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八条 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的售价为最高限价,各开发公司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向下浮动。
第九条 第五条第三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节余抵作下一个开发区市政建设费用。没有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土地转让费。
第十条 国营综合开发公司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
商品房价格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表一)
代号 项 目 计 算 式
一 土地征用拆迁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二 菜田建设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三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四 房屋建设工程费 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
五 综合开发管理费 (一+二+三+四)×3%
六 贷款利息 (一+二+三+四+五)×50%×月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