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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
 (湘建经<1987>67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促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实行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由物价局和建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要根据不同的开发深度,不同的地域,质量好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政策规定制度;报市基建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抄送税务部门,建设银行备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一)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四、房屋建设工程费:
  1.勘察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综合开发管理费:按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计列。
  六、贷款利息:上述一至五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七、利润率:商品住宅按上述一、四、五、六所列费用之和的3-5%计列,其他商品房(工业、商业、仓库等)为5-8%计列。
  八、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地域,以上述一至七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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