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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湘职改字〔1986〕39号)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

一、关于评聘范围和对象问题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可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职务系列范围内参加评聘。全民事业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人员暂缓参加评、聘、其评、聘工作另行部署。
  2.全脱产学习(含国内外)一年以内者,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外出执行任务或被借到其他单位工作,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评、聘。
  4.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暂不参加评、聘。
  5.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予评、聘;被判刑缓期执行和送劳动教养人员,在缓刑和教养期内,不予评、聘;刑满和解除劳动教养重新安排工作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予评、聘。
  6.对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目前只在技术性、专业性、学术性较强的岗位上,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中进行,并从严掌握。
  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不能因人设岗。省直各系列要对本系列的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作出具体规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作性质靠用相关的职务系列。各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靠用职务系列的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省属单位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地、州、市属单位报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二、关于学历和任职资历问题


  1.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总参、总政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不属政府教育部门发给的学历证明和短训班、进修班等所发给的结业证书,只能作为评审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参考,不能作为填报学历的依据。
  2.任职资历
 
 (1)原已获职称的人员,以相应主管机关下文授予职称之日作为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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