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委、经委、财政厅
关于湖南省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
(湘科管字〔1986〕第139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贯彻《决定》的意见,为了增强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的活力,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厂矿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教育、设计单位联合建立科研、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之间联合建立科研、技术开发机构,鼓励行业、专业公司建立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的名称应与其规模、条件相适应,分别称作技术开发部、科研所、科研室、科研组等(以下简称厂办科研机构)。机构名称应冠以本企业全称或专业特征。
第四条: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人员。
3.有固定可靠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4.有从事试验、研究的基本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厂办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由企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经委、科委备案。
第六条:厂办科研机构应围绕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开展工作,其主要方向任务是:
1.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及其中间试验、生产性试验。
2.配合生产技术部门解决工业化生产中的质量、可靠性、经济性、成品率等工艺、设备问题。
3.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吸收、创新和推广应用。
4.企业的科技规划、科技情报、技术培训和对外技术协作、交流工作。
5.接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项目,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对外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厂办科研机构直属企业领导,属于生产第一线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