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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五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个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须有三名以上同专业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参加,负责对评审对象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以及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等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报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需有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考核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例和评审原则。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对于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评审工作的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处理。评审委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违反评审纪律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解除评审委员职务或取消本人高聘资格。
  对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无法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停止其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由于某些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前没有开展职称评定工作,或由于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组成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委托相应的或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聘请外单位同行的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需要委托评审的,委托单位必须持当地或本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信,受托单位方可受理。省各系列主管部门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委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必须报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受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系列规定的条例和本省的实施细则认真地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并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聘任或任命手续。
  第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单位的组织、人事、科技干部管理或科技管理部门承担。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参加评审会议,负责记录或整理综合材料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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