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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六)对受聘或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等,所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八、对已获得职称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对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职称评定工作的规定程序、和授予职称的权限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并在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虽已获得了职称,但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二)对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职称评定工作的规定程序,经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评定了相应职称,并按授予职称的权限已上报主管机关“待批”或“待授”职称的人员,可与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同等对待。
  (三)对于1983年9月10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自行确定或聘任的“内定职称”,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条件重新进行评审。

九、应聘人员与聘任单位的权益问题

  (一)应聘人员在任聘期间内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经聘任单位领导同志同意不得辞聘,不得到其它单位兼任职务或以任何形式向外单位提供聘任单位的科技资料或技术,以保障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应聘和任命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和享受规定的待遇;聘任期满后可按照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提出辞聘,但须在辞聘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三)聘任单位在应聘人员聘任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聘,须在聘任期满前半年内通知应聘人员。
  (四)聘任人员在聘任期间,解聘或辞聘须由聘任单位和应聘人员协商确定,不得单方终止聘约。因单方终止聘约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由终止一方承担责任;任职期内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争执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调处。

十、坚持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和聘任质量

  (一)任职条件是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评审任职资格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不同的职务和岗位其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考核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要防止忽视政治表现,单纯以学历、资历、论文为主要依据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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