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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在省下达的结构比例限额内,提出本部门和本地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其中,省属事业单位,经省主管部、委、办、厅、局审查汇总后,报省科委核定,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地、州、市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科委核定,并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三)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所需增资总额的测算和工资额的核定,均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权限和要求等,均按《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的程序

  (一)出任专业技术职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基层单位进行推荐。被推荐者需填写《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出任专业技术职务者所在单位,应提供申请者的《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和综合材料。综合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外语水平、单位推荐意见等。
  (三)对申请出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规定的评审权限,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四)对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单位,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满前六个月,单位领导要根据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实绩,在征求本人的意见后,提出连聘或解聘的意见。如继续聘任或任命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若聘任或任命高一级职务,须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再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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