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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国务院各部委在湘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如需委托我省组织的,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部署。地方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归口,分别由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负责;省直各部门在地、州、市的直属单位,如需委托地、州、市组织的,由各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部署。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对地、州、市实行对口指导时,应通过省和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部署。

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已批准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其中,省直部、委、办、厅、局所属单位的,由各主管部、委、办、厅、局审查后,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地、州、市所属单位的,由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四、聘任对象及任职条件

  (一)聘任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中提出的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和各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具体条件,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依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对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具体化。
  (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对各级职务的学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为了不拘一格地启用人才,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成为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骨干,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已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经较长的工作实践证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能胜任和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①完成国家、省、地、市的重大科研、设计、技术改造、施工等任务的专业技术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②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或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提出重要的合理化建议,并在实践中获得实际效益者;③重大科学技术及其它领域的获奖者;④地、市以上组织的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领域的竞赛或考试,成绩优异者;⑤有特殊技艺者。

五、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增资额的确定

  (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统一拟定并分别下达至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全省各系列、各部门和各地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数额,必须在省下达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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