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计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力量从事新产品、新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逐步发展成为科研型企业;有的也可并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或者成为行业的开发中心。
要充分发挥中央各部和国防军工系统在湘科研、设计单位和大型骨干企业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这些单位面向地方,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高等院校是我省科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军,开展科研的潜力很大。必须充分发挥其人才比较集中、专业比较齐全、设备比较先进的优势,组织他们参加我省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和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作,支持他们与产业部门、科研部门联合建立实验室或技术开发机构。今后,新建新兴科学技术和综合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尽可能设在高等院校(包括部属院校),采取两位一体、系所结合的办法。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企业在依靠社会科技力量的同时,要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骨干企业应建立厂办科研所或技术开发部,中小企业也应加强配备必要的技术开发力量,并从人员、资金、仪器设备和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厂矿科研、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实行对厂承包或独立核算。企业技术开发及新产品试制所需的经费,可以分期摊入成本;有特殊需要的,可从税前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按规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长远发展规划,并提出分期实行的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现。要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开发和创新的工作。重点建设、重大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要经过省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然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今后,各级主管部门要把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五、建立健全农业科研、示范、推广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制
改革农业科技体制,促进农业科技工作更紧密地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更好地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商品经济服务。
为了改变目前农业科研和推广机构布局不够合理、人员比较分散、研究内容重复、技术开发能力薄弱的状况,要本着有利科研、有利生产、着眼全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调整农业科研及推广机构的布局和方向任务。省级农业科研单位以应用和开发研究为主,适当安排应用基础研究。对其中方向任务重复,科研力量较弱的单位,要适当调整合并。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主要从事开发性的科研和推广工作,要按照自然区划和经济区划,建立起若干个区域性的综合技术开发机构。其余的单位,逐步改变为有专业和地方特色的技术开发机构。县级农业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技术示范、推广工作,要逐步与农技、植保、经作、土肥、农校等农业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实行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三结合。要充实和加强区乡农业技术推广力量,并与乡镇企业、农村重点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各种合作组织加强联合,建立起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技术推广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全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的调整,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调整地(州)、市、县级机构,第二步调整省级机构,由省科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科委汇总平衡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业院校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以发挥农业科学技术队伍的整体功能和效益。对于重大的农业科研、开发和推广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资金和其他条件上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