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使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要针对现行科技体制的弊端,以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这四个方面为重点,经过努力,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一个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布局和配置比较合理,运行机制自动灵活,科研机构充满生机的新的科技体制,调动千军万马,为振兴湖南多作贡献。
二、改革拨款制度,增加科技投资
改革拨款制度,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我们要按照
《决定》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认真做好改变拨款方式的工作。
拨款制度的改变,就是要改变科研单位吃“大锅饭”的局面,促使科研单位主动面向经济,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改革拨款制度的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分层次、分类型、有步骤地进行,不要“一刀切”。对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机构,可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一所两制或三制,即技术合同制、科学基金制和经费包干制。各种类型科研机构需要开支的离休、退休金,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仍由事业费支付。
为了加强对科研机构的宏观管理,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机构事业费的减少、维持或增长,自一九八六年起,要提出分年计划,经同级科委与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在改变事业费拨款方式的同时,要改革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三项费用计划的管理和拨款办法。对列入计划的重大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要签订承包合同,并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要依据项目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使用或部分、全部无偿使用,回收的资金要纳入同级科技发展基金。要合理安排开发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的费用,以确保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后劲。要扩大地方和部门计划管理的自主权,以便从实际出发确定择优项目。当前特别要重点支持一批开发周期短、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
改革拨款制度后减下来的事业费,仍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要广辟经费来源,增加科技拨款。(一)从一九八六年起,省财政的科技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事业费,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百分之三至五;各地(州)、市、县的机动财力也应尽可能多安排一些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各有关主管厅局也要增加科技经费。(二)自一九八六年起,省财政每年拨出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情报、专利及技术市场所必需的业务建设。(三)一九八六年起,每年由省科委提出科技用汇计划,由省计委平衡,主要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专利及样品。(四)各级财政和银行要积极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每年均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或低息贷款。(五)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个人向科学技术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