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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关于科技专业人员兼职社会劳动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
 关于科技专业人员兼职社会劳动的暂行办法
 (湘科干字(1985)019号)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现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科技专业人员从事兼职社会劳动制定如下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体户,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外单位的科技专业人员担任兼职科技顾问或承担某些科技任务。各类科技专业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赁借自己的科技专业知识,进行多种形式的兼职社会劳动,接受单位或个人的聘用。包括承包某些科研项目,帮助生产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讲学等,其正当的权利和受益应得到保护。
  二、科技专业人员的兼职社会劳动时间,主要指进行定量考核以外的时间或完成八小时座班制任务以外的时间、或单位科技任务不饱满而允许科技专业人员外去应聘的时间。
  三、兼职社会劳动的科技专业人员(简称乙方),须由聘用单位或个人(简称甲方)提交聘书,双方签订合同,如需鉴证的,由各级科技与人才开发中心负责鉴证。
  四、合同书必须规定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明确各自应负的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五、科技专业人员在兼职社会劳动中,不得私自转让属于国家和集体的科技成果、图纸资料,以及有关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需转让的技术和图纸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科技专业人员在兼职社会劳动中所取得的工作成就和科技成果,由甲方组织书面鉴定、申报专利、申报奖励,其材料应及时转交乙方所在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其专利权可按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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