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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持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书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工商银行驻当地办事机构申请开设银行账户。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批准其成立的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推广、移植。
  三、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和其它单位的委托研究。
  四、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为用户培训人才。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聘请兼职或短期借用其它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但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并经其批准。被聘、借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料汇漏给聘、借单位。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科技项目和科技发展基金。研究的成果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奖励条例,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不得转让、 批量生产和市场销售。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开办初期,经申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一至二年的营业税。纳入省和省辖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可在一年内减、免税收。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接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对违法乱纪、剽窃他人成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和注销,应由原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实施细则可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试行一段时期后再视情况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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