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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
 汀科管字(84)第3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
              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各地(州)、市、县科委:
  《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        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开发社会的智力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系指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盈亏的集体或个体所有制的科技单位。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申请人系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离休、退休、离职、退职、辞职、社会闲散、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以及经本单位同意的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申请民办科技机构的单位系本省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等。
  二、有明确的科研和技术服务方向、任务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具有三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工程师(或相应职称)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一定的资金和工作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省、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和创办章程。其具体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地址、方向任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总额;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的姓名、专长、简历等。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其申请后,应将批准情况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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