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要中途停止,或者项目已进行完毕,但未达到计划指标时,都必须提出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以便分析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其经费、物资、设备听候处理。
2.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由项目负责单位在适当的时候填报“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十),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形成“技术鉴定证书”(附件十一)。对于重大的科研项目,必要时可先进行技术评议(或予鉴定),以便考核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成果鉴定按“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成果鉴定后,其项目计划就已终止。该项目要作出财务决算,报省科委审查,其经费、物资、设备按省科委规定办法处理。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的成果,应向有关部门推荐,积极予以推广。必要时,可申请列入成果推广计划。
第五章 科技三项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年从省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一定的数额作为省科技三项费用(含推广费),由省科委掌握分配。各地、市、县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也应安排一些财力作为科技三项费用,由地、市、县科委掌握使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省直厅、局(公司)也要从自己掌握的资金中尽量拿出一些数额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由省直厅、局(公司)的科技部门掌握使用,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在申报、审批项目时,要列出项目的经费预算。在项目完成或中止时,要编报总决算,并提交投资效益报告。科技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在项目进展期间要按进度分期分批拨款,拨到承担单位的所在银行的帐户,由课题负责人掌握并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监督使用。承担单位要于每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向项目的批准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表。违反规定者,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者追回所拨经费。
各级科委、省直厅、局(公司)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将全年的科技三项费用(包括切块经费、负责管理的省计划下达的项目经费、地方财政厅、局、公司自己安排的经费)开支使用情况,编制汇总财务决算呈报上级科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