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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经最后批准的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委厅会签后行文下达科技三项计划。未获批准的项目一般由省科委科研计划处负责答复。

第四章 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科技三项计划下达后,大部分应用研究、开发研究项目在经费下达前应签订合同(附件三)。不能签订合同的项目,则要批复计划任务书(附件五)。签订合同和批复计划任务书按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管理分工,由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应签订合同:
  1.技术上成功把握性大的;
  2.周期短,经济效益大的;
  3.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科技开发项目和地区性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的经费经省财政审查同意,属于有偿使用:
  1.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者;
  2.技术上成功把握性较大的开发性项目;
  3.大部分新产品试制项目;
  4.其他。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后增加的经济受益中,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并经省财政审查同意,偿还给省科委。省科委回收的金额可暂安排为:60%作为省科委扩大的科技三项费用周转使用,其余40%报告省财政厅,并冲减下一年度省科技三项费用予算拨款。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责任制,所有项目均须填报“项目技术负责人登记表”(附件六)和“地市科委、省直厅局项目联系人登记表”(附件七)。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主管部门可组织专题项目攻关组、协作组。必要时,可成立开发中心或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攻关,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项目管理联系人,应经常到课题承担单位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的实施。年中和年底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省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八)。必要时,应派人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由于科研方案更改或主要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修订计划时,必须由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修订申请表”(附件九),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委审定,按审定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终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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