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计划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的一半以上:
(1)符合长远规划规定的任务;
(2)有利于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利于节约能源和非再生资源;
(4)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
(5)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6)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
(7)有利于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8)有利于全社会的信息化。
2.计划项目的评价原则如下:
(1)有效性:项目可能达到的实际经济效益或潜在社会效益。
(2)通用性:项目对经济或社会的适用范围和实用价值。
(3)可行性:项目成功的概率、条件;失败的可能性,风险概率。
(4)时间性:项目完成的速度和该项目社会需求的迫切性。
(5)适应性:项目对关键参数或条件的灵敏度。
(6)功能性:项目的技术深度、理论水平、先进性,承担者的素质、承担单位的条件等。
(7)可接受性:社会心理、环境、决策机关对该项目的集体估价。
(8)可扩展性:项目的深化、扩大、推广的可能性和快速性。
第十条: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按其重要性而分类的原则如下:
1.攻关项目:符合第九条第1款全部基本要求、基本通过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各项评价原则,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全局影响的项目,应列攻关计划。
2.重点项目:符合第九条第1款6个以上基本要求,按第九条第2款衡量时仅有个别原则不符,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局部影响的项目,应列入重点计划。
3.一般项目:符合第九条第1款4个以上基本要求,符合第九条第2款一半原则,能解决科学技术中有一定影响的课题或具有潜在优势的科研项目,可列入一般计划。
第十一条: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安排科技三项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
(1)自上而下的项目由省科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公开招标。要求公布的招标范围,由揭标单位编报“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一)和“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二)。
(2)自下而上的项目由地市科委和省直厅局每年分二次(一季度末和三季度末)向省科委报送“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汇总表”和“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申请表”。
2.经初选合格的项目,由省科委科研计划处复函通知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填报计划任务书(附件三),经费预算超过15万元者加报可行性论证材料(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