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杜绝宣传报道中的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一)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属于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编辑部门要做好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科技成果论文不得公开发表。
正在进行研究的项目(包括仅进行了小试鉴定的项目)也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凡拟公开发表的科技成果论文(包括试验研究报告),应经作者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自选项目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计划内的项目应报下达计划的部门审核。认定未涉及保密内容才能发表。
(二)内部发行的书刊、资料也必须注意保密,也不得涉及保密的内容。
第八条 严防在对外交往中的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一)在对外经济援助、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向国外转让、出售保密的科学技术的,中央在湘的直属单位应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其他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初审,再经省科委复审后转报国家科委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的科技保密项目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外国人开放的厂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应由本单位根据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外国人参观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如需参观保密的科技项目,须经上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三条。
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接待外国人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于参加接待的人员,介绍口径、参观项目与路线、可赠送的资料等内容,要进行科技保密审查。凡不允许参观的保密项目和部位,应设法将参观路线避开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外国人参观的路线上,不得张贴有关保密内容的板报。如外国人要求参观需要保密的内容,可以婉言谢绝,也可以坦率告诉对方,这是技术秘密,不便介绍。不许拍照的,应事先说明,并设立“请勿拍照”的标志。
(三)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样品,出国携带的论文、技术资料、教材、样品、中间体、种子、菌种、种苗、标本应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未涉及保密内容才可投寄、携带;对外通讯及口头交流等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内部及限国内发行的书刊资料除经省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批准的以外,也不得寄送、出售给外国人。
向国外投寄科技成果论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并需经上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