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秘密提供的科技资料、设备、样品;通过秘密途径进口的技术、设备;仿制外国拥有专利权的设备;
(七)重要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发明项目密级的确定:由发明单位提出划分密级的意见,中央在湘直属企事业单位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总局)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批准,同时抄报省科委及所在地(州)、市科委备案;省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单位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州)、市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省科委复审后转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由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中央在湘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总局)审批,同时抄送省科委和所在地(州)、市科委备案;省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单位,须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审查后,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四、五、六、七款的保密项目,中央在湘的直属单位可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厅(局)审批。所有这些保密项目均须报所在地(州)、市科委、省科委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保密项目的资料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有关单位需要使用外单位的绝密级的科技项目资料,应呈送专门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机密级的需经省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保密或降低密级。有的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升密的,要及时划定密级。解密、降密工作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归档、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的制度。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