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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委关于印发《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3.发展厂矿科研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因厂(矿)制宜,讲求实效。有条件的还应建立相应的试验室或试验车间,用以进行更完善的条件试验或扩大试验。
  4.厂矿科研机构应与各车间、科室平行,直属厂矿领导。
  5.有些厂矿,尚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专业公司具备条件的,应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和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公司直属的企业性科研机构。

二、方向任务


  1.厂矿科研机构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坚持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方针,直接为本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服务,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2.厂矿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
  (1)以新产品的研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为重点,紧紧围绕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综合利用、三废治理,实现优质、高产、多品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首先要抓住生产急需,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果显著的项目,使企业尽快收到经济实效。
  (2)有条件的厂矿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承担外单位委托或国家安排的科研任务。
  (3)厂矿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要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相结合,不断总结经验,吸取群众智慧,并从科技业务上指导和帮助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的开发。
  (4)厂矿企业科研机构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协同技术管理部门(技术科)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加速实现企业现代化,当好领导的参谋和顾问。
  (5)搞好科技情报工作,掌握、了解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为本企业的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发展的预测,研究课题的确定,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可行的建议意见。

三、科研人员


  1.厂矿科研机构的人员,属生产编制,由企业内部调整配备,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过考核,挑选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参加。
  2.科研所所长(室主任、组长)可由技术副厂(矿)长兼任,副所长(副主任、副组长)要选择技术基础较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科技骨干担任。
  3.科研机构的人数,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定。要尽可能以科技人员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分析)人员和技术工人。
  4.科研机构的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考察,对其中科研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晋升。要采用多种形式和措施,培养现有科研人员,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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