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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科委关于印发《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湘经技(1981)175号)
            (湘财(81)企字第755号)
             (湘科字(81)第149号)

           关于印发《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
             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科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发〔1981〕14号、18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科技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经验和意见,请报告省科委。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日
              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发
               科学技术研究的意见

  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是厂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实现工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促进我省工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一些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所(或科研室、科研组),围绕本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研究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省现有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发科学技术研究的实践和做法,并参照兄弟省的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1.凡厂矿企业都应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可以建立科研所,也可以建立科研室或科研组。
  2.厂矿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热心科学技术、懂得业务技术的领导;
  (2)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有从事本专业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骨干;
  (3)有开展试验或技术研究的基本条件;
  (4)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
  (5)在本企业要有固定的或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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