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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1.研究试验方案(设计)、技术路线(方法)的合理性;
  2.实验测试、数据处理、结论推断的严密性;
  3.科学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4.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国内外技术水平的比较;
  5.实际应用意义大小;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7.成果处理意见,包括能否进一步扩大试验、试生产、推广,能否申请发明、密级、奖励等级等。
  第十八条 协商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中, 有关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鉴定领导小组依照鉴定大纲,组织指导鉴定。
  鉴定大纲系鉴定的实施细则纲要,包括实施鉴定的总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包括技术标准、实施手段、鉴定手段、目的等。
  鉴定大纲由主持鉴定单位参照计划任务书起草,交鉴定领导小组审查,征得参加鉴定的全体代表通过后执行。
  协商成立鉴定证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全部由科技人员组成(成果完成单位酌情参加一至二人),在鉴定领导小组指导下,充分集中全体代表的意见, 起草鉴定意见和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成果包含有学术性部份的,在鉴定时还应从学术进行评议。
  有污染问题的科研项目,无有效处理措施,不准予鉴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成果经过鉴定后,才能进行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成果鉴定后,才能进行生产性试验;生产性试验成果经鉴定,取得技术鉴定证书后,方可以列入推广计划和国民经济生产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意见和结论,均须经参加鉴定的绝大多数代表(注明技术职称)签字认可后才算通过鉴定,不签字的代表连同技术职称也应在技术鉴定证书上注明。然后报主持鉴定单位批准盖章,发给技术鉴定证书。基层鉴定由基层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发给技术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不能肯定时,鉴定领导小组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补充有关资料,并按提供的资料重复进行试验,加经验证。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主持鉴定部门重新进行复核、复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委人权敦促和检查所属地区和部门对重要科技成果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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