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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3.新产品: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试用,证明填补了国内空白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业优于现有产品。
  4.新材料: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较大范围试用,证明质地优良,性能可靠,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较现有材料的经济技术指标有显著提高。
  5.测试、化验方法: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的试用,证明测试、化验速度显著加快、精确,成本显著降低,或测试、化验范围显著加宽,开辟了新的测试、化验类别,且操作简便,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医药卫生技术成果鉴定的要求是:
  1.诊断方法:利用现化医学科学成就和器械,经三二例以上病例证明可以显著提高诊断率者。
  2.医疗方法:包括预防方法、临床治疗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等,经三十例以上病例证明显著疗效者。
  3.新药:新药的临床用病例数,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不少于三百例(其主要病种应不少于一百例);避孕药不少于一千例,特殊病种和临床验证的病例数,可视情况定,其鉴定严格按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订的《新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文执行。
  4.医疗器械:经临床应用确能提高预防、诊断、治疗、科研等水平者。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调查考察成果应是作出了有材料、有分析、有论点、有建议的系统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证明对科学技术或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参考价值或促进作用者。
  应用性调查考察成果一般采取评议形式,主要就其技术经济意义、效果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成员组成采取研究(试验)、设计(试制)、试用(使用)单位和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工人两个三结合的形式,其中,同行专家、 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五分之四。
  第十五条 属地、市、自治州以上鉴定的项目,鉴定前三个月至一年应进行预鉴定。预鉴定只须由完成单位报请主持鉴定部门批准后,邀请主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根据计划任务书,主要就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及现场测试条件、手段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鉴定意见,上报主持鉴定部门,为正式鉴定作好准备。
  第十六条 主要技术文件于鉴定前一个月发给参加鉴定的主要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使之有充分时间准备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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