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国内没有的;
先进性,有科学依据,且较现有的先进;
实用性,有实际应用和经济意义。
第九条 技术成果分为省科委,省直厅、局,地、市、自汉州、县和基层(院、所、厂、场、矿、院校等)四级鉴定。
列入省科委重点科研计划的项目,或省科委计划外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委主持鉴定,或省科委会同有关主管厅、局联合主持鉴定。
列入省直厅、局重点科研计划的项目,或省直厅、局计划外的较重大项目,由省直厅、局主持鉴定。
列入地、市、自治州、县科委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在本地区具有较大意义的项目,由地、市、自治州、县科委或其他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基层处选的项目,一般自行组织鉴定;几家协作的由组长单位主持鉴定;重要的可按隶属关系申请上报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条 农林牧渔业技术成果鉴定时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新品种:农作物、园艺作物的新品种,培育成功后,需经三年以上区域试验,证明比当地主要生产用种具有显著增产、优质、抗逆性强或其他推广价值的特殊优异性状,并且有一定数量的种籽、种苗。
林业新品种的培育或在现有农家品种中的选育,至少需要经过二代以上树龄的观察试验,或通过正规的试验,文教是出试验结果证明较原树种具有显著丰产、速生、抗逆性强等多种优良遗传性,且有一定数量者。
畜、禽、渔、蚕、蜂等新品种,须是生产性能、产品质量显著超过现有生产用种,并有一定数量者。
2.农林牧渔业增产、保产技术措施:经大面积生产示范,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者。
3.农用微生物及生物防治、新畜药、新疫苗:须经过生产试验,证明安全可靠,可以提供工厂生产者。
4.新仪器、仪表、试验、化验方法:使试验观察更精确,更节约时间与劳力,可以提供工厂生产者。
5.群众经验总结:运用现化农林牧渔科学技术总结群众创造的增产、保产经验,使之上升为具有一定科学理论意义,并经再次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者。
第十一条 工业技术成果达到鉴定的条件是:
1.新技术:有充分的科学理论依据和试验依据,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并已研制出使用该项新技术的主要工具。
2.新工艺:经三个月至一年以上的运行考核,证明技术路线和工艺设备合理,经济效果显著,操作管理简便、安全,可为进一步扩大试验提供数据,或为工业性生产提供设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