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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及时得到正确的评价,以利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科技成果分自然科学成果、技术成果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条 鉴定科技成果应本着实事求是,百家争呜,一切经过试验和坚持科学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倘有弄虚作假、浮夸失实者,撤销登记,不予评奖。
  第四条 凡达到预期目的的科技成果,资料章全,试验现场具备,均可申请鉴定。
  资料齐全,是指该项成果各个研究环节和所涉及有关方面的充分可靠的数据、文字和图表记载。
  试验现场具备,是指对能做现场试验或模拟试验的均要做现场或模拟试验,并以试验或模拟试验结果作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自然科学成果

  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一般于鉴定前一年,以论文形式在全国性公开学术刊物或专业会议上发表,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为鉴定作好准备。
  第六条 鉴定采取学术评议或结合论文审查方式进行,主要就其学术水平(包括科学性、创见性、实用的可能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性等)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鉴定科学成果应持慎重态度,参加人员绝大多数必须是熟知国内外科学研究动向水平的国内同行、学术权威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其鉴定一般应由省科委、省直厅、局主持。省内无力主持鉴定的,应申请国家鉴定。
  第七条 在国家、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科学论文,经评议、审查,并由论文评审委员会签署了肯定性意见,可视为通过鉴定。
  对于新树种、虫种、病原体等的新发现,经国内专门权威机构或人员的命名认可,也应视为通过鉴定。

第三章 技术成果

  第八条 技术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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