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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5.管理和提供成果档案资料,编写重大科技成果报告;
  6.保护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7.抓好科技成果干部的业务培训;
  8.办理其他与成果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级科协和专业学会(组),要积极协助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评选、交流、推广等工作。
  各级、各部门科技情报机构要做好科技成果的宣传、报导工作。
  第三条 鉴定
  按一九六一年国务院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各部有关规定及《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 上报
  1.科技成果经过正式鉴定,取得鉴定证书之后,方可上报。
  2.凡上报的科技成果,不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完成的,是计划内的还是自选的,都必须是省科委、地、市、自治州科委或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过的。
  3.报送科技成果须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包括:
  (1)全套技术资料(设计任务书、试验研究技术总结、图片、照片、调查考察报告或学术论文等);
  (2)鉴定证书;
  (3)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其式样以国家科委印发的为准);
  (4)湖南省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审批表(一式五份)。
  4.上报办法:
  (1)省直各单位(包括大专院校)报送主管厅、局。
  (2)中央在省单位报送有关对口主管厅、局,无对口厅、局受理的,报送所在地、市、自治州科委。
  (3)地、市、自治州县(市)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同时报送同级科委。
  (4)各地、市、自治州科委和省直机关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要及时进行审查,就其水平、价值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提出奖励、推广意见,如盖公章,报送省科委。
  (5)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要按照直接贡献的大小如实地顺序填写, 不要任意变动。
  (6)达到国家水平的科技成果,由省科委和省直主管厅、局分别上报国家科委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五条 奖励
  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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