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湘科字(80)第16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
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州科委、省直各有关厅、局,各高等院校、各专业研究所: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和《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按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办理。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
附: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搞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范围
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分为三类:
1.自然科学成果, 即具有创造性的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技术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能使生产多快好省或能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条 管理机构与任务
科技成果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省和地、市、自治州科委应设置专门机构,省直有关厅、局应配备专人,分别负责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2.制订本省、本地、本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组织对重要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评选、奖励;
4.组织或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