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来湘投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5日)
我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的基础上,对外商来湘投资制定了8条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复我省《关于加快开放开发的请示》精神,除继续执行已有的政策外,再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供方便条件。
一、为方便外商来湘投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建立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持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并在省外经贸委内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审批;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外商投资者提供各种行政服务,包括介绍投资环境,推荐合作伙伴、解答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对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能自行平衡资金、外汇、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不涉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由地州市或省直厅局(只审批省直属企业的项目)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均可接受国家允许开展的“三来一补”业务。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均由所在县市审批,并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三、允许外商通过投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我省现有企业,允许购置我省公开对国内外拍卖的企业。我省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流动资金或已落实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出口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技术先进产品,外商投资改造的企业,可由外商进行管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可对我企业参股,参股达企业资本总额25%以上的企业,可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可以吸收外商投资,实行合资、合作经营。
四、经批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按国际惯例进行生产经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属于部分合资的企业、人、财、物和生产经营应与中方原单位分开。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我国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制定本企业章程,设置本企业机构,决定人员配备,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决定招聘职工和按章处罚违纪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