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技人员要求调离本单位去乡镇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以及中小企业工作的,只要流向合理,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调往县(含县)以下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城市户口可保留不动;愿意在上述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与当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实际工作两年以后,其农村家属可就地落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如工作不满5年调离这些地区的,则要注销其家属的城镇户口,取消商品粮供应。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和省里有关规定的精神,全省各地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并要有计划的调整和充实,故不执行本条规定。
六、距离休、退休年龄5年以内,如要求提前离休、退休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提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并享受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已经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受聘从事各种科技活动,其报酬由本人与受聘单位议定,收入归己。聘用期间因工伤亡,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七、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县去工作的,可不受分配计划指标的限制,从报到之日起,其工资即可按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发给,并享受当地所在单位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对自愿来湘工作的外省和中央部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凡属我省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才能胜任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正式调入,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随调,双职工分居两地的可调到一起,享受我省对科技人员规定的优惠待遇。对其中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可自由选择专业对口单位,如单位编制满员可申请增加编制,住房、子女上学及就业优先解决。外省和中央部属单位的科技人员愿意到我省乡镇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工作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中央部属驻湘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或有计划地组织富余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科技活动。可以采取长期聘用,短期借调、兼职,对口支援,技术承包、协作、攻关、培训等形式,进行人才交流和技术活动,其待遇、报酬等问题,由有关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