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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87〕30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6号),充分发掘人才资源,进一步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结合我省情况,就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国家机关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到城镇和农村,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或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机构,或将技术向上述企业入股,折股分红,按照规定组织技术出口等多种技术活动,其收入提成和科技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双方单位具体商定。
  二、科技人员在保证做好本职工作,又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利用8小时工作之外和完成本职工作之余的时间,到外单位从事科技活动,收入原则归己。但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的,其收入应与单位合理分成。如果需要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器材,或利用本单位没有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科技人员进行业余科技活动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取得的成果、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技术考绩档案,作为提级、晋升考核时的参考条件。
  从事业余科技活动中,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可以终止其业余科技活动。
  三、允许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国家机关的科技人员,辞职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工作。要求辞职的科技人员,须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正式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可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积计算。批准辞职的科技人员,户口在城镇的,可以保留不动,也可随同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本人所去单位。凡未批准辞职并未领取辞职证明书而擅离岗位者,则按自动离职的规定办理。
  四、科技人员要求停薪留职的,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与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保留正式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要求辞职的,按上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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