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技术入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研究所研制的科研新产品,经省科委或经委鉴定确认或审核后,按《湖南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减免税收。
科研中试产品从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一至二年的产品税、增值税。
研究所在承担试生产国家急需而企业不便投产的少量特种产品时,由研究所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和财税部门审批,可减免税收。
研究所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用自筹资金新建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投资额,免征建筑税。
研究所实行事业费差额管理后,其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以及科研中试产品、科研新产品的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抵顶预算拨款的部分暂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研究所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参加技术鉴定(或评审),可从课题经费中给聘请人员支付技术咨询费,每人每次在二十元以内的,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奖金税。
六、科技成果转让
研究所自己开发的科技成果,有权自行转让。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和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按合同办理。承接上级单位科研任务而取得的科研成果,转让时应征得上级单位的同意,但超过一年仍未推广的,研究所可自行转让。
向国外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七、资产处理与基本建设
已实现事业费自给的研究所,可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确定折旧率。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视其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审定。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70%用于仪器设备更新,其余30%用于建立各项基金。
研究所的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装备单项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八、对外合作与交流
具有一定对外开放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由研究所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省科委批准,可对外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外汇收入,可以研究所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