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独立
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
(湘政发〔1987〕6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五日)
为使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逐步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扩大自主权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发展方向与基本任务
研究所的基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研究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可以调整研究方向,逐步形成地方特点、专业特色和技术特长。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与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接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任务,并签订合同,取得合法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
研究所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生产、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以及其他形式的协作关系。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研究所要积极开展技术经营活动,转让技术成果,促进技术商品的流通,加速经济发展。
二、行政领导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所长主持研究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
所长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全所职工努力完成国家与上级下达的各项科研任务以及本所承接的其他科研与技术服务任务。(2)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3)通过科研与技术服务等活动,不断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逐步改善职工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4)制定和执行人才培训计划,合理使用人才。(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带领全所职工遵纪守法,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研道德风尚,创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科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