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凡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和其他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实行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科委及厅局、地州市科委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由银行负责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有偿合同项目回收的资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各级科委和行业部门科技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各地州市或厅局组织实施完成的回收资金,省科委与地州市或厅局各提取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财政部门不予冲抵计划应拨的经费。各地州市科委和厅局每年要将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科委备案。
  (四)实行无偿使用的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也应签订合同,以保证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拨款指标,向下达任务的科委编报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拨款。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报送经费决算。跨年度的项目,要报年度的预算、决算,不报预决算的,不予继续拨款和项目验收鉴定。
  第四条 凡由各级财政拨款的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科研事业费(含科协事业费),自一九八七年度起,均转为科研事业费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全部划拨同级科委统一管理。
  划转的基数是:一九八六年度调整预算数(包括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拨款和因工资改革应由财政增拨的经费)和同“款”内安排的经常性的补助经费。
  各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年度计划,由科委会同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各主管部门报科委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原来从科研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渠道拨给科研单位的各种专项拨款,仍按原渠道不变。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近期内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出口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由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不予减少,实行经费与任务挂钩,包干使用。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在本单位当年核定的正常性支出预算数15%至20%以内的(具体比例由科委确定),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按规定比例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上述科研单位,凡有条件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的,应当鼓励和支持。
  (三)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来源,可分别按以上两种方法,由科委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