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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1986〕39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科学技术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技经费的拨款要逐年增加。各级财政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3%至5%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支出。地州市县的机动财力也应尽可能安排一些经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第三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科技计划的部分重点攻关项目,由省科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州市科委逐步实行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全省科技计划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份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发放科技贷款的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安排项目的部门审核批准,可予部份或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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