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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三) 旅游区的总体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准建立损害和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现有这类企业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配备公安特派员维护治安,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保护自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 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罚款五元至一百元、责任单位罚款五十至一千元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 科研考察、 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者;
  (二)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标本、开山放炮、开矿、采砂石、垦殖、狩猎、砍伐、放牧等,损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林木植被者;
  (三) 盗窃国家保护的珍贵稀有动植物者;
  (四) 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者;
  (五) 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者。
 第十七条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者,除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其建筑物根据情况没收或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因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自然保护区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林业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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