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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三) 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 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按核心保护区和实验区管理:
  (一) 核心保护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核心保护区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标本和种苗、开山炸石、旅游,以及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其他各项建设和活动。
  (二)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合理经营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研究活动。严禁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毁林开荒。
 第九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事先须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或港商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省、县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管理机关的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生产活动区,供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作出规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地开展。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在确保自然资源不被破坏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经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 国内外有关部门、 个人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旅游建筑和设施等事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和设施的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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