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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1984〕18号)


      印发《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需要大胆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所管理体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之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为此,特制订《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赵紫阳同志五月十三日在赵东宛同志《关于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株洲电子所实行的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改为经济自立,是科研单位,特别是从事一切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改革的方向,抓住了这一关键,科研单位长期存在的各种弊病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应大力积极推广。国家应给从事改革的科研单位以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门应深刻领会赵总理的批示精神,大力支持科研所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学习和推广株洲电子所改革经验的时候,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本地本部门的新经验,加快改革的步代。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湘政发〔1984〕18号)

  一、扩大科研所的自主权,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科、室负责人由所长提名,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所长任免,报上级备案。所长有决定本所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权力,对科研、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所长有权择优录用人才。对科研所不需要的人员,有权拒绝调入。
  二、科研所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争取和主动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承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成果转让,销售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和中试科研产品。科研所从开展这些服务和开发性的活动中所得的纯收入不上交、不纳税。增收节支的经费用于建立本所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上述三种基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所,由分管的各级科委会同同级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一般可按六比二比二或七比二比一的比例建立三种基金。但对各试点单位和已实现经费自立的单位以及农、林、水、文、教、卫、环保、情报等研究所,其奖励基金比例还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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