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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某项候选人都没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或者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再进行选举的,依照本章有关选举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其他各项选举的当选人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会议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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